电动车楼内充电引失火 房东租客都获刑

云易充  2018-07-20 19:34

   海口群租楼2死5伤失火案终审宣判


    以失火罪判处引发火灾租客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出租屋房东洪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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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7年3月5日早上8时许,海南省海口市一群租楼内的电动车突然起火。消防官兵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救援,疏散解救被困人员11人,并迅速将火灾扑灭。遗憾的是,火灾导致租住该出租屋的其他2名租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伤,以及13辆电动车、1辆自行车被烧毁,过火面积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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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原因


事后,经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租客王某停放在一楼大厅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洪某从2009年以来,就将自己在金花新路的六层楼房部分房间对外出租,为了给租客们的电动车提供停放和充电地点,就将一楼大厅给租客们用来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在琼山区政府统一组织的群租楼、居民小区电动车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过程中,该辖区派出所已经告诫过洪某的楼房存在安全问题,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洪某收到通知书后,心存侥幸只更换了一楼大厅电线用插座,对其它违法行为未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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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出租屋内不当充电行为导致电动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起火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房东洪某出租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问题,其作为出租屋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出租屋火灾引起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最后,根据被告人王、洪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性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即出租屋房东洪某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王某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这场本不应该发生的大火还是发生了,本不应该受到伤害的人们和家庭就这样支离破碎了,后果是无法让人接受的惨痛。后悔的人为时已晚,无辜的人也再也回不来了。


安全问题没有小问题,出了问题,就是大问题。云易充呼吁全国各地点的电动车管理部门和人员,要高度重视电动车的安全问题,正确看待电动车起火带来的危害,摒弃不以为然的思想,不能再对隐患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否则就是在犯罪。


许多小区物业反映,经常教育那些违规充电的业主,但是屡教不改,各种违规充电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很是难管理。小编想,可能是业主觉得自己的电动车没有一个好的去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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