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网红小区又出事,同一幢楼起火两次!

云易充  2021-04-22 09:00


4月20日中午,浙江省绍兴城东龙骧园小区一高层底部突发火灾,黑烟滚滚,浓烟一直串到楼顶。



随后了解到是该小区81幢2单元一楼有一辆电瓶车起火!起火区域明火被扑灭,现场拉起了警戒线。



由于火势凶猛,一楼已经一片狼藉,多辆电瓶车被烧毁。巧合的是,该小区同一幢楼今年着了两次火。

据知情人士爆料,该小区早在今年1月25日也发生过一起火灾,而当时发生火灾和4月20日这天起火的是同一幢。

对此不少网友纷纷脑洞大开,吐槽表示该小区自带“热搜”功能。

而从新闻现场画面不难看出,这又是一起电动车入室引起的火灾事故,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发生此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又该由谁承担呢?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起,电动车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依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相关内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意味着在室内停放电动车引起的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由电动车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案例

近日,湖北省孝感中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车自燃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熊某、周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火灾事故损失的责任,均上诉至孝感中院。孝感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熊某经营的玩具批发店,与周某经营的电器店相邻。2019年7月11日,熊某将其所有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门店内,电动三轮车引发了火灾,大火引燃了电器店后部周某搭建的简易货棚内的货物,继而引燃了电器店内的货物,导致玩具店及电器店两家店铺和存放的货物烧毁。


该案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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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在室内停放电动车

承担主要责任

熊某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尽量不将电动车停放在自己经营的店内。如果确需要停放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火灾发生。但是熊某疏忽大意,将电动车停放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且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该电动车自燃引发火灾,是造成本次事故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火灾事故损失的70%责任。


周某搭建简易货棚

承担次要责任

周某违规搭建简易货棚,并在简易货棚内存放货物,致使大伙引燃了简易货棚内存放的货物导致其店铺被烧毁,周某对火灾的蔓延也存在过错,对其损害结果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熊某责任,承担本次火灾事故损失的30%责任。



因此,大家千万莫再将电动车推回屋内,更不要在室内充电,否则引起火灾带来的不仅是自身的财产损失,还要面临其他人的经济索赔,小区没有安装智能充电站的要及时督促物业统一安装。


同时小编也建议各位电动车车主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以免发生意外殃及无辜。

安全充电,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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