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国标为谁制定

云易充  2015-08-25 20:29

方便快捷的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但很多车主并不知道,自己骑的电动自行车,可能已不是 “充电自行车”,而是 “两个轮子的机动车”。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的定义是: “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


去年5月,北京某通讯公司员工李某驾驶公司配发的电动自行车给客户送货途中,将步行的张女士撞倒,致使其脑干损伤。虽经抢救,张女士仍长期昏迷,被鉴定为重伤一级。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技术鉴定。按照1999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而肇事电动自行车重量79.3公斤,属超标车。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在此起交通事故案判决中,百姓并不熟悉的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成了责任认定的关键。交通管理部门以 “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为由,认定李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也因此做出了以上判决。 笔者不禁要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到底是为谁制定?为什么1999年就颁布的该国标,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没人管、 销售没人查、 上路没人问,但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依国标为准,让消费者来承担相关责任呢?


国家出台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就是定出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国家标准。这一标准主要是为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政府的监管职能部门制定的。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国家标准就是竞争者遵守的规则,就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准则。只有违规生产者被取缔、 受处罚,市场竞争才能良性有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护。或许有人会问:电动自行车购买者为什么自己不去学习相关标准呢?这其实是不现实的。消费市场上产品数不胜数,你总不能让消费者购买什么产品,就要成为全能的各方面专家吧。如此这般,还要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干啥?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正常的秩序是:产品生产厂家依法依标生产,百姓用纳税钱养活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依标监督,百姓放心购买合格产品。可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状况令人担忧,超标车生产销售无人管,超标车上路无人问,由此酿成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应该说,这是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失职和不作为造成的。具体到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来说,被告李某要承担责任,肇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厂家和政府监管职能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愿政府相关部门能通过这起案件,对我国的电动自行车市场及时进行规范,让百姓尽早骑上放心安全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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